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ereals & Oils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SCO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加工和贸易、仓储物流、粮油机械、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科研、信息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为粮油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推进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联系和合作,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油经营,促进上海粮油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服务、管理、协调、监督。
(一) 接受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的各项职能;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
(三) 研究会员单位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 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五) 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粮油行业的实际,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反对价格欺诈,防止不正当竞争;
(六) 组织协调粮油行业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效益;
(七) 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 组织培训粮油行业各种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 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
(十) 沟通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部门的关系,协助调解纠纷。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加工和贸易、仓储物流、粮油机械、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科研、信息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团体会员;
(二) 凡热心支持本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聘请为本协会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入会和退会。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凡退会须先提出申报,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核准,办理退会手续。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 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 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 提供协会工作需要的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五) 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六) 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撤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讨论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兼秘书长,副会长若干名,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用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二) 政府资助及承办政府委托事务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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