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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粮食网网站(www.shgrain.gov.cn)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上海市粮食局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粮食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粮食网上或者在本机关设立的公共阅览室里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粮食局办公室进行查询。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shgrain.gov.cn,公共查阅室的地点位于南苏州路14552518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900-11001400-1630;联系电话62874530-250762878501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51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粮食局办公室。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海粮食网网站(www.shgrai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shgrain.gov.cn,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为南苏州路1455号上海市粮食局,邮政编码:200041

3)传真申请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传真至62878005,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至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受理窗口地址为南苏州路14552507室,受理时间为900-11001400-1630;(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处理信息公开查询的有关申请的受理时限为接到申请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免于公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公开的,本机关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本机关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有关收费事宜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依据沪价费〔2008011号、沪工商财〔2004124号文),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收费标准
单位
检索费
 
5元/件
复印费(含纸张)
黑白A4
0.2元/页
黑白A3
0.4元/页
彩色A4
1.00元/页
彩色A3
2.00元/页
打印费(含纸张)
黑白A4
0.2元/页
彩色A4
0.6元/页
磁盘
 
3.00元/张
光盘  
2.00元/张
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海市粮食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62878409

电子邮箱:wal@shgrain.gov.cn

地址:南苏州路1455

邮编:20004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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