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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时间:14:00至15:00
互动主题:维护市场秩序 服务宏观调控
日期:2008年5月22日星期四
时间:14:30至15:30
互动主题:2008年粮食科技活动周专题在线访谈(第二次)
日期:2008年5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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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主题:2008年粮食科技活动周专题在线访谈(第一次)
日期:2007年12月3日星期一
时间:10:00至11:00
互动主题:“珍惜粮食,从我做起”之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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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曙光
市场处处长
杨纵鲸
粮食行政管理处处长
庄旦鸣
政策法规处处长

 
  提问主题
维护市场秩序 服务宏观调控

[14:00:00 ]


问:[14:51:50][曹惠芬]粮食经营者具有哪些主要义务?

答:1、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2、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应当向收购地和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3、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4、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严禁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5、本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6、所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7、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问:[14:49:03][钟志佳]粮食经营者具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1、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2、粮食经营者可以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粮食经营者包括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问:[14:45:02][蔡国强]上海为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了哪些相关规定?

答:1、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印发了市经委制订的《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 3、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4、上海市粮食局、统计局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 5、上海市粮食局制定出台了《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6、上海市粮食局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问:[14:42:09][费文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1、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 2、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3、实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4、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 5、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6、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7、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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